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第三十七条 违法行为: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处以6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违法行为:违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二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违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二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
第六部分 出版管理
第四十条 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
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2.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 违法行为:违反《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触犯刑律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2.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的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违反《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行标准:
1.情节轻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