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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8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第一次处5万元罚款;
  2.累计2次以上的(含2次),处8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三十条 违法行为: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处6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第一次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2.累计2次以上的(含2次),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处15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处5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三十四条 违法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执行标准:
  1.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演出,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未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处15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邀请到专业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专业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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