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准:
1.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25%的,处3000元罚款;
2.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50%-75%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8000元罚款;
3.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终端数占总终端数75%以上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5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四)项。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1.发现1次的,给予警告。
2.累计2次的,处1000元罚款;
3.累计3次以上的(含3次),处3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第(五)项。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1.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网络终端总数占50%以下的,停业整顿15天,并处15000元罚款。
2.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网络终端总数占50%以上的,处15000元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1.第一次处1000元罚款;
2.累计2次以上(含2次)的处3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
1.一次发现3人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2.一次发现4-8人的,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3.一次发现9-20人的,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4.一次发现21人以上的,可以并处15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三)项。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处5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五)项。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网吧变更场所地址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执行标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6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五)项。
第三部分 音像制品管理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行标准: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项。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行标准: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4.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执行标准:
1.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2.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3.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罚款;
4.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