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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石政函〔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基准地价更新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详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于2003年4月15日公布的基准地价(石政函〔2003〕10号)同时废止。
  基准地价是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国有土地,按不同用途分别评定的某一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收购、作价出资等进行土地评估的依据。
  此次基准地价覆盖范围为239平方公里,分商业、居住、工业三种用途,其中:商业分8级,居住分6级,工业分5级。
  基准地价具有时效性。市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产业政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石家庄市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商业

4748

3736

2886

2208

1669

1213

886

643

居住

2802

2175

1613

1089

826

628

 

 

工业

1062

886

746

628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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