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于公司治理规范的企业,依据省管企业董事会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有关规定,由企业董事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省国资委对企业董事会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体系,制订并完善业绩考核与员工流动、职级升降、薪酬增减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制度,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及各岗位人员的业绩考核,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度起施行。
附件:
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及任期增长考核计分标准
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指标得分+总资产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任期增长考核得分=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增长率得分+利润总额三年增长率得分+净利润三年增长率得分+资产总额三年增长率得分
一、基本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增长率等4项基本指标,考核得分实行目标提报和目标完成双向计分,即:
考核得分=提报值得分+完成值得分
其中,提报值得分是指考核目标值(或考核目标基准值)较任期初发展水平比较得分;
完成值得分是指考核指标完成值较考核目标值(或考核目标基准值)比较得分。
对于企业实际完成值较任期初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值差异较大的,可依据实际完成值及规划调整情况调整下一年度考核目标,并作为考核目标基准值进行考核计分,具体方法如下:
一是对于企业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完成值低于年度考核目标值较大的(绝对指标高于15%的,相对指标所处等级档次高于50%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国资委依据实际完成值及实际增长幅度调整下一年考核目标并作为考核目标基准值进行考核计分。
二是对于企业年度完成值超过下一年考核目标值的,以实际完成值作为下一年考核目标并作为考核目标基准值进行考核计分。
考核目标值或考核目标基准值以下统称考核目标值。
(一)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基本分为40分,最多加(减)8分。其中,提报值基本分为12分;完成值基本分为28分,企业负责人完成考核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8分。具体标准如下:
1.提报值得分计分标准为:
考核任期内第一年,考核目标值较任期初完成值每超过1.5%加0.2分;第二年,较任期初完成值超过20%的部分,每超过1.5%加0.2分;第三年,较任期初完成值超过40%的部分,每超过1.5%加0.2分。考核目标值低于任期初的,每低于1.5%扣0.2分。最多加减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