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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改革改制等工作中,发现企业业绩不实的,省国资委将依据《关于对考核企业业绩不实事项进行追溯调整考核结果的实施意见》(鲁国资考评〔2008〕16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并相应扣减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等。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故意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将根据具体情节扣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部分或全部的绩效薪金、延期绩效薪金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案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扣发其绩效薪金或延期绩效薪金等,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受到警示谈话处理的企业负责人,扣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的20%;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扣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的30%;受到降职处理的,扣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的40%;被免职的,全部扣发其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的绩效薪金。

  对于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负责人,全部扣减其绩效薪金和延期绩效薪金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重大改制重组、战略规划及三年计划目标做出重大调整等情况,企业负责人可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审核认定后调整业绩考核目标值并变更业绩考核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省国资委将变更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新任企业负责人发现有关资产质量、效益状况等不实的,应在到任半年内向省国资委提出,经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并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扣减原企业负责人延期绩效薪金,追究相应责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新任企业负责人应继续执行原业绩考核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在业绩考核中应将委派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有关报告事项、董事会年度报告审核意见及企业经营业绩评价意见等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管企业出资设立并由省国资委履行管理及考核职责的企业,在新公司成立之初(一般不超过3年),由企业参照本办法,依据所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划等,提出考核内容和关键绩效指标,明确任期及分年度考核目标任务,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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