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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业绩考核得分100分为C级进级点。具体级别依据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按比例确定。其中,A级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0%。

  为体现考核先进性,对于经济增加值为负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对于净资产收益率完成值低于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平均值或所处行业发展水平(等级档次)下降的,最终考核结果不得进入A级。

  在考核中,对于企业未能完成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任务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业绩考核结果降为D级或E级。

  第十八条 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和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给予年度基薪0至3倍的绩效薪金奖励。具体绩效薪金的核定、发放按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原则上为0.9-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原则上在0.5-0.8之间,由企业根据岗位评估和业绩评价办法或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实施结果,在核定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内确定,报省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作为延期绩效薪金,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

  对于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责令辞职、解聘)。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100-任期业绩考核得分)÷100。

  对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扣减全部延期绩效薪金,并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责令辞职、解聘)。

  第二十三条 任期内企业获取资源价值量大、科技创新获得重大成果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企业负责人给予任期特别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或E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成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因整改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企业经营状况未能有效改善,年度考核结果由D级降为E级或连续两年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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