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报经营绩效专项审计意见。负责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对各经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因素影响值进行审计,形成专项审计意见,由企业一并上报。
(二)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1.审核确认经营绩效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济增加值测算及审计结果、经营绩效分析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意见等,对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绩效考核得分。
考核期内,企业因新发生下列事项且在确定考核目标时未予明确的,省国资委将依据企业经营绩效分析报告,结合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及专项审计意见等,据实调整经营绩效考核结果:
一是承担政府交办任务;
二是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及重组上市等;
三是经省国资委认定的调整结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及新增研发费用等;
四是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亏损期及亏损额内,以实际亏损额作为调整事项;
五是扣减未经省国资委同意投资辅业取得的收益,以及变卖主业优质资产(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考核期内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
六是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项。
确认经济增加值有关调整事项按照《省管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市场变化、价格调整或汇率税率变动等因素,企业应在生产经营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认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时不予调整。
对于财务决算审计、审核中发现的业绩不实事项、会计政策变更、决算口径变化等事项影响,据实调整经营绩效考核结果。
2.审核确认主要工作考核结果。省国资委依据动态监控、检查验收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主要工作考核得分。
(三)省国资委审核确认任期业绩考核结果。
省国资委在审核确认企业任期经营绩效考核与主要工作考核完成情况的基础上,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和资产总额四项指标三年增长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原则上不做客观因素调整),形成任期业绩考核得分。
年度经营绩效考核计分标准和任期增长考核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对企业在三年考核期内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获取具有竞争优势的矿产资源等,企业预期效益和资产增值幅度大,但相关经营绩效在考核结果中未能充分体现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及财务预测论证材料,经省国资委组织认定后,在确认任期考核结果时给予适当加分或提高考核等级。
(四)省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和任期业绩考核得分,形成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结果并反馈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国资委反映,由省国资委予以复核。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依据经营绩效考核得分、主要工作考核得分和任期增长考核得分确定。其中,年度业绩考核得分按经营绩效考核得分的70%与主要工作考核得分的30%之和计算;任期业绩考核得分按经营绩效考核、主要工作考核得分(分别按70%、30%折算)的50%与任期增长考核得分的50%之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