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处(等级)档次=(考核指标完成值-所处等级起点值)÷(所处等级的上一个等级起点值-所处等级起点值)×100%
鼓励企业实施标杆企业对标考核,由考核企业在同行业中选择优秀上市公司或社会认可的先进企业作为标杆企业(标杆企业一般为2至3户),对照标杆企业的先进水平,找出影响企业提升发展质量的薄弱环节,参照行业对标考核方法确定考核指标及考核目标值。考核指标一般为5-6项(含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考核目标按照考核指标完成值与标杆企业相应指标完成值(平均值)差距值申报。其中,差距值计算公式为:
差距值=标杆企业考核指标完成值(平均值)-考核企业考核指标完成值
(二)核定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企业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结合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及分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同企业沟通后加以核定。其中,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值达到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优秀等级的,可按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优秀等级起点值确定。
(三)核定主要工作考核目标任务。省国资委根据国资国企改革三年计划目标,针对涉及企业长期性、全局性的问题,研究确定主要工作考核目标任务,重点考核企业调整优化结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信访稳定、惩防体系建设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具体考核项目、计分标准等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下发。其中,年度间主要工作考核目标任务需要调整补充的,省国资委及时向企业沟通反馈。
(四)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业绩考核责任书签订后,企业应将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和主要工作考核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定期分析并每半年将业绩考核责任书执行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结合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以及委派的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有关报告事项,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省国资委对执行业绩考核责任书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和督促。
(二)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业绩考核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上报业绩考核结果。
1.上报经营绩效考核结果。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等,对经营绩效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并报省国资委。
2.上报主要工作考核完成情况。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对纳入考核的各项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并报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