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
平均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4.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总资产较期初总资产的增长比率,计算公式为:
总资产增长率=(期末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100%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发展规划目标和所处行业发展水平,参照同行业及标杆企业先进水平,针对自身发展薄弱环节,提出2-3项可量化、可对比、可操作的考核指标,报省国资委审定,重点考核企业潜在能力、人均创造价值、资产质量、经营成长等内容。分类指标在任期内原则上不变。
对企业第一主业外发展潜力大、所占资产比重较高、影响或决定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其他主业,可以依据五年发展规划及三年计划目标,由企业提出体现该主业发展特点的相关指标,经省国资委审定后纳入考核范围。对两个以上主业选用同一指标进行考核的,考核计分按照各主业资产总额所占权重计入分类指标考核得分。
第十一条 主要工作考核指标分为基本项目、个性化项目、激励项目和约束项目,具体围绕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内涵提升,构建责任型创新型和谐型企业的目标确定。
1.基本项目。指涉及全部企业,带有共性要求的工作考核项目。该项目设基本分,按标准在工作考核中减分。
2.个性化项目。指涉及部分企业特有的工作考核项目。该项目设基本分,按标准在工作考核中加分或减分。企业可依据自身实际提出纳入考核的个性化项目,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纳入考核范围。
3.激励项目。指支持、鼓励企业做强做优、创先争优的工作考核项目。该项目不设基本分,按标准在工作考核中加分。
4.约束项目。指限制、约束企业发生,保证企业安全、和谐、稳定发展的工作项目。该项目不设基本分,按标准在工作考核中加分或减分。
第十二条 任期增长考核指标包括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确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增长率、利润总额三年增长率、净利润三年增长率和资产总额三年增长率等四项指标。其中,三年增长率按照任期末完成值较任期初完成值的实际增长确定。
第十三条 业绩考核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五年发展规划、三年计划目标及企业经营状况,对照上一任期和同行业发展水平,提出三年任期及分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三年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与五年发展规划保持同步,考核期内各年度考核目标增长幅度应保持相互衔接。其中,第一年考核目标原则上不低于任期初完成值或所处同行业发展水平。
相对考核指标所处同行业发展水平依据企业实际完成值,对照省国资委确定的所处行业对标标准值(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绩效评价标准值数据确定),确定的企业相对指标所处行业等级档次。其中,所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平均、较低、较差等五个等级,所处(等级)档次确定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