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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2011〕3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第10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统一、考核目标与规划目标相衔接、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兼顾、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二)科学发展原则。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推动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和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内涵式增长,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价值创造原则。建立以经济增加值为主体的业绩考核体系,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获取战略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淘汰落后产能,切实提升发展质量。

  (四)对标考核原则。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和优秀标杆企业,进行深入对标分析找出差距和原因,确定赶超目标和措施,实现经营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五)全面考核原则。坚持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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