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内涵;
  (二)具有较强的企业知识产权实务研究、处置和管理能力,以及丰富的企业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经验;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5 年以上。

  第六条 承担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任务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师资,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三法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知识产权实务知识;
  (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实务研究和处置能力,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丰富经验;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执业资格和从事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5 年以上。

  第七条 承担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任务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师资,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相关知识产权研究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研究、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工作经验;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司法审判工作 3 年以上。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聘请遵循立足江苏,面向全国的原则。

  第九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聘请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申报或推荐人选经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颁发聘书,予以聘任。

  第十条 申报人员或推荐单位应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推荐表》,并附申报或推荐人员学历、职称、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材料。

  第十一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报或推荐人员入库条件评审,对通过评审入选人员建立相应信息档案,并在江苏省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