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知发〔2012〕55号)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省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工作,推进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库建设,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优秀的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队伍,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
师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范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工作,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优秀的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师资库按照“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设。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三条 承担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任务的师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具有探索、求实、创新的精神;
(二)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和较强的知识产权研究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三)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五)语言表达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授课工作。
第四条 承担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任务的高校及科研机构师资除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对相关知识产权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相应成果,学术造诣较高;
(二)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第五条 承担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任务的企业师资除应满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