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筹建以及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确保按期投产,促进顺利经营。
(四)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出国团组、注册资本增加、股本转让、企业终止等重大事宜的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某一方面工作实行管理的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服务和监督;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具体困难,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的综合管理,原则上由市级部门负责;环保、卫生防疫、技术监督、公安、计划生育等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
第十九条 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有义务提供各种服务,帮助其达到行业标准。
第二十条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情况。
(二)检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负责协议、合同、章程补充修改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审批、确认和证书发放工作。
(四)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出国团组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沈阳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计划的编制及许可证商品指标的分配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领导机构是沈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依法或经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综合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处理。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报请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