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徐州强华医院为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42号)
各有关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医疗服务行为,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徐政发〔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确定和方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的原则,经过审查,确定徐州强华医院为徐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徐州强华医院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严格遵守工伤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照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救治相关情况,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有关医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