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教育局、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徐州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3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聘用对象为徐州籍生源离校2年以内未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时应符合苏人社发〔2011〕13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民政、公共卫生等三大类,分别由人保、民政、卫生部门负责采集和开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下达徐州2011年重点购买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任务指导性计划320个。
三、2011年,人保部门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结合教育部门相关资料,摸清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底数,建立台帐资料。
四、结合国家政策和当前就业现状,帮助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树立献身基层、扎根基层的就业观,鼓励其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
五、被聘用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服务期间,工资待遇根据同类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大致相当的原则商定,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机制的协调作用,切实保障所需资金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资金,参照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省对经济薄弱地区购买岗位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