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建立健全维护更新机制,实现统一提供、资源共享,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提供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基础测绘应急保障服务能力,做好基础测绘应急保障工作。
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等。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制和更新工作。
第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与国家测绘基准相统一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积极推进现代测绘基准建设;
(二)获取全省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万、1∶5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维护和更新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地理空间框架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依法批准的市县城区和重点乡镇相对独立坐标系统;
(二)获取本行政区域的航空航天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和更新本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六)完成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一)1∶1万、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二)城镇重点区域、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当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