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基础测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计划核拨,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基础测绘工作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城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等基础测绘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
第四条 基础测绘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定期更新、分步实施、成果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健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