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6】56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中央驻粤企业: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以下简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大量企业退休人员逐步进入社区接受管理服务。为规范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加快我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步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一)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以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企业和街道、社区召开座谈会,促进企业与街道、社区的相互沟通、配合,共同推动退休人员由企业转向街道、社区管理服务的平稳过渡。
企业应深入细致地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发动工作,帮助退休人员转变观念,通过组织退休人员参观街道、社区退休人员活动情况,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充分认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政策措施,理解、支持和配合移交工作。
(二)科学制订移交方案。
为保证退休人员顺利移交,企业应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移交方案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拟移交的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年龄、身体状况、居住地分布等;二是移交的步骤和时间安排。在移交的工作步骤上,要把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发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三是须明确移交后退休人员的有关权益问题和企业应该继续承担的责任;四是各项移交经费的预提金额及支付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