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
(一)车辆通行费由各收费站负责征收。不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年检并缴纳统缴通行费的车辆(包括本市浙O黑牌照、浙A-X牌照及临时牌照机动车辆),除天目山路留下收费站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维持现状外,通过其它各综合收费站进城时,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凭票通过,进城一次,收费一次。
(二)现已设置收费站的钱江一桥、钱江三桥和沪杭甬高速公路彭埠、杭富方向320国道等四个城市出入口,由管理处委托收费站主管单位实行搭票代收,其中沪杭甬高速公路彭埠站搭票代收方式按省政府批文精神另行商定;由管理处负责在杭海方向01省道出入口设置综合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杭宁方向104国道和杭沪方向320国道等二个城市出入口的收费事宜另定。
(三)本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和持有综合收费通行证的非本市区机动车辆通过各综合收费站时,免缴车辆通行费。实行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后,对原钱江一桥、钱江三桥、沪杭甬高速公路彭埠、320国道杭富公路、绕城公路、石祥路、玉皇山人防工程通道等的通行费、过桥费征收保持不变。
第四章 征收标准
一、统缴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收费标准:
1、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按20元/辆征收;
2、其余各种机动车辆每月按40元/吨计征。
(二)车辆征收吨位,按以下办法核定:
1、载货汽车按核定装载吨位计征;
2、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计征;
3、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载吨位七折计征;
4、重型和超重型半挂车,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全额计征,2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5、铰接客车按同类主车载客人数加倍计征;
6、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含简三轮),从1吨起计征,
1吨以上部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征。
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每次4元。
(二)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和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每辆每次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