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8〕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制订的《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以下简称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委主管,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为切实做好综合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核定的《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征收和免缴范围
一、凡参加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年检的本市市区牌照机动车辆(不包括浙A-X牌照机动车辆)在车辆年检时集中征收年度城市贷款道路统缴通行费(以下简称统缴通行费)。
二、凡进入市区的非本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包括本市浙O黑牌照、浙A-X牌照及临时牌照机动车辆)在城市各出入口设置综合收费站单向征收城市贷款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
三、对军用(包括武警部队)号牌机动车辆以及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可免缴车辆通行费或统缴通行费。
四、对有关机动车辆的免减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