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家禽“放心店”活动的通知
(浙牧畜发〔2006〕2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茅临生副省长提出的“要着力推进优质品牌家禽推荐和示范窗口建设,推出一批放心、安全、优质的家禽品牌”指示精神,加快在全省推进品牌家禽放心店活动,引导居民科学消费、方便群众放心消费禽产品,促进家禽产业的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在全省实施“品牌家禽放心店”和“放心禽产品消费店”(以下统一简称“放心店”)活动为主要抓手,在确保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从流通消费环节着手,加强宣传,恢复群众对禽产品消费的信心,有效地把优质安全家禽产品推向市场,切实减少因禽流感疫情对家禽生产带来的严重影响,有效保护养殖企业和农户的利益。
二、组织方式。各地农业局要牵头组织“放心店”活动,并主动会同当地工商、卫生、贸易、质监和家禽业协会等单位开展工作。在推出的形式和内容上,要切实按照省农业厅浙农专发〔2006〕8号《关于组织品牌家禽促消费活动的通知》要求,多层次、多形式、多种机制全面推进。同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创新形式和内容,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努力形成“四个统一” (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评选、统一监管)的格局,确保这项活动的稳步推进。
三、具体要求。各市、县(市、区)要以主城区为主要基点,根据人口总量和禽产品消费量做好“放心店”的规划布局,有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和相关部门在落实店面、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至少推出1家以上“放心店”;城市人口达到30万的要推出10家以上;达到20万的推出5家以上,达到10万的推出2家以上,其他有条件的城镇也应推出。杭州、宁波、温州等主要城市,其它市(地)所在地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市、区)城镇,要加快推进,发挥示范效应。全省在5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建设目标。
四、评选条件。“放心店”评选遵循以下原则:(1)经营禽产品的商家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动物检疫合格证等证件;(2)提供给直销店的家禽及其产品必须是本省境内规模养殖场饲养的,有品牌或注册商标,且已获得无公害生产基地证书等;(3)供应家禽及其产品的企业,采用标准化生产,家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养殖家禽的防疫程序符合规定,出售的家禽药物残留符合国家规定,销售的活禽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佩戴检疫脚圈;(4)经营台帐记录齐全,所有可以追溯家禽产品质量的销售凭证必须保留备查;(5)家禽产品的经营场所、贮藏及加工条件必须符合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要求,并定期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