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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1、做好养殖示范户的确定、宣传发动和技术培训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确定特色畜禽养殖示范户和科技示范户,并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公示示范户名单。要将项目的实施内容与要求、扶持政策等宣传、落实到全体示范户。对示范户要实行“户籍化”管理,按集中连片、远近有序原则统一编号挂牌〔标志牌样式见省畜牧兽医局(2003)畜牧便字第36号〕。要通过集中培训和巡回现场培训等方法,对项目实施乡镇的畜牧兽医人员和示范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提高示范户的科学养殖水平。要建立乡镇驻村干部、科技特派员结对联系制度,落实1-2名兽医员负责畜禽疫病防治和技术指导工作。上述工作要求在省下达计划后3个月内完成。

  2、科学确定示范户的饲养量和栏舍建设点。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深入农村进行调查摸底,对地理条件、草场资源、农户可利用的养殖设施、饲养基础和技术水平进行全面了解分析,合理布局,科学地确定各农户的饲养量和栏舍建设点,指导农户开展修建养殖栏舍等各项工作。要把好引种关,及时引进和更新良种。对实施项目需引进的种畜、牧草种子,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考察、挑选,统一引进,及时安排给各示范户。

  3、加强实施项目过程中的服务组织建设。各地要积极引导和扶持项目实施乡镇或村,建立由各种示范户组成的专业合作社。项目中为示范户服务的饲料加工等设施建成后,原则上由专业合作社统一管理。要鼓励畜产品产销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建立产销联结机制,为示范户做好产销服务工作。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大力扶持畜产品产销龙头企业开发新产品,创建品牌,打造名牌,开拓市场,进一步解决养殖户销售困难。

  四、加强监管,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各有关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及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设立专账进行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项目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必须按规定比例掌握使用,其中用于农户引种、购买牧草种子、栏舍建设补贴、饲料加工设备等的支出要在80%以上;用于畜牧兽医员补助和县乡两级组织管理等工作费用支出不得高于20%。

  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对2005年起省立项建设的项目,实行项目实施情况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于4、7、10月10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度季报表、在1月5日前将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年报表分别报省畜牧兽医局、当地市农业局和县农业局;项目通过验收后2年内每年要继续上报项目相应生产情况(实施进度季、年报表详见附件1、2)。各市、县农业局要通过日常检查和项目验收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实施目标的实现。项目完成后由各市农业局按省农业厅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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