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牧中发〔2006〕3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局:

  自2001年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在文成、泰顺、缙云等县开展山区发展草食动物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共有34个县(市、区)的109个经济欠发达乡镇实施了山区海岛发展特色畜牧业项目。项目的实施,有效地促进项目区畜牧业的发展,加快了当地农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也有少数乡镇由于受自然灾害影响,养殖户文化水平低、技术落后、措施不力等原因,未能发挥项目应有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海岛发展特色畜牧业意见的通知》(浙农专发〔2003〕100号)文件精神,推动东南部和山区海岛地区畜牧业的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的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利用山区和海岛资源优势,发展以山羊、兔、鹅、优质土鸡和地方良种猪养殖等为主的现代特色畜牧业,是我省实施畜牧业“西进东扩”发展战略,调整畜牧业区域布局的战略性选择,是提高我省畜产品的自给率,推进东南部地区畜牧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山区海岛发展特色畜牧业,具有投入少、形式灵活、比较效益高、适合农村千家万户家庭养殖的特点,是当前欠发达地区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各地农业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的领导,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工作,树立一批特色畜牧业发展的示范样板,促进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的全面发展。

  二、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建设任务。作为山区海岛发展特色畜牧业项目的管理责任单位,各地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浙农计〔2005〕5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地方有积极性、农民有意愿、发展有基础”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申报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或畜牧兽医局(站)等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人,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建设目标,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农业局作为山区海岛畜牧业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规范项目实施,按时完成计划。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工作班子,严格按照省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下达的建设计划,组织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