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科字〔2011〕9号)
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2.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加强和改进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
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科字[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校重点实验室指列入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山东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育省部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应被赋予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施“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