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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行为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行为的通知


各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产品质量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今年以来,国内部分水产品因药物残留超标出口受阻、上海发生的“瘦肉精”中毒事件、“多宝鱼”查出禁用药物以及最近北京等地查获的含苏丹红红心鸭蛋等,暴露了饲料安全的隐患。为切实加强饲料质量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质量安全意识。各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不仅要带头学习,而且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质量安全意识。要建立和健全以安全、质量管理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台帐记录,严格原料采购和饲料生产过程控制,加强产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把好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采购质量控制关。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饲料质量安全的关键,也最容易发生安全问题,各饲料企业务必要高度重视,在采购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时,要严把质量关,采购的产品除了必须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外,而且要采购企业规模大、信誉好、质量稳定的产品。对首次使用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要向有关企业索取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等有关资料,核对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要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认产品中无非法成分后方可使用。

  三、严格执行农业部《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68号公告),合法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凡农业部允许的其批准文号为“药添字”的附录一药物预混剂,可在饲料中按规定的适用对象添加使用,但必须在饲料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对象、停药期规定和注意事项,不得任意扩大药物预混剂在饲料中的使用范围和添加量,必须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凡农业部允许的文号为“兽药字”的具有防治动物疾病、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附录二药物预混剂和散剂,饲料生产企业不得在商品饲料中添加;该类药物预混剂仅用于为养殖场合同加工的治病期间专用饲料,绝不得加入商品饲料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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