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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业用地调查及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业用地调查及规划的通知
(浙牧畜发〔2007〕17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处、中心):

  畜牧业用地困难是近年来制约我省畜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也是2007年全省畜牧系统要突破的重点工作之一。近日,省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详见浙江农业信息网之“文件公告”栏),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就畜牧用地调查及规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工作力量。各地要充分认识编制畜牧用地规划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在当前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现代畜牧业建设并明确畜牧业用地政策的有利时机,有效解决并落实畜牧用地。各级畜牧兽医系统要切实承担起职责,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按乡镇(街道)区域划分,将工作分解到各乡镇(或区域)畜牧兽医站并具体到人。要主动与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做好沟通,争取工作配合支持。

  二、加强协调,科学编制规划。本次调查主要是摸清畜牧用地的基本现状、发展畜牧业的环境条件、适宜发展区域及具体地点、适宜发展畜禽品种和生产规模等(畜牧用地现状调查与畜牧用地规划内容见附件)。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加强调查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统筹规划,遵循依法用地、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农牧结合等原则,组织编制好本区域畜牧业用地规划。要切实加强与当地乡镇政府、土管站工作协调与配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以往有关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详查资料如《乡镇土地利用平面图》等,将有关适宜畜牧业用地等具体落实到某区块,以乡镇为单位编制畜牧业规划图,最终是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将畜牧用地纳入其中。

  三、保证进度,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务必于5月1日前全面完成用地调查、资料整理和规划编制工作。请各市于2月底前将所辖各县(市、区)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和工作计划上报给我局畜牧处。从3月份起每半个月即15日、每月底向我局上报调查及规划进度。各地在调查规划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陆建定、任丽 0571-8675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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