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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启动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启动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浙牧畜发〔2007〕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中心):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各地普查办尽快成立农业组及落实相关事项的通知》(国污普办〔2007〕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精神,为扎实推进我省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按时完成普查任务,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性、迫切性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是农业污染源普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全面掌握我省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基本情况,科学规划下阶段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全面推进现代环境友好型畜牧业建设,提高畜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均有着重要意义。各地畜牧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普查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加强领导,落实专人,明确职责,切实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组织做好本辖区和本行业的普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为确保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全面开展,省农业厅已成立了由朱志泉副厅长为组长的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并设立了畜牧业组,由戴旭明副局长兼任畜牧业组组长,具体负责畜禽养殖业普查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畜牧业普查工作组,落实好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数据录入员,明确责任人,分解普查任务,加强相关培训。各地畜牧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法方案》和《浙江省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计划》要求,组织开展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污染情况登记,产排系数测算、数据收集和资料汇总,确保本辖区畜牧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科学制定计划,及时反馈进展

  各地要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全面组织实施,并做好阶段性总结,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和遇到的问题,加强部门间、市县间的交流合作。我局将不定期编印《浙江省畜牧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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