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浙牧药发〔2008〕33号)
各市畜牧兽医(农业)局:
为加强对兽药生产质量的监管,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兽药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现印发给在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五日
浙江省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制
一、为进一步加强兽药生产的日常管理,确保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执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二、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生产质量监管指导和兽药监管人员的培训。市、县畜牧兽医(农业)局负责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巡查。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兽药生产日常监管。
三、兽药生产日常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由省、市具有实践经验和兽药管理知识的在编专业人员承担。责任人应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熟悉兽药法规、规章、政策,熟悉兽药生产工艺流程和《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四、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巡查和指导。
五、责任人有权进入企业的厂区、车间、仓库、检验等场所,以及与兽药研制、生产、检验、储存、销售有关的区域,有权查阅与生产、检验、销售有关的档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