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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2]3号)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400元。
  (2)商业用房:
  沿清塘路一层每平方米17500元;
  沿清塘路二层每平方米11250元;
  沿清塘路三层每平方米8750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6.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定销商品房总价的,且放弃住房优先保障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安置标准:1~2人家庭按45平方米套型;3人家庭按55平方米套型;3人以上家庭视实际情况安置,但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自理。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享受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7.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8.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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