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政府以村为单位,对本辖区宅基地使用状况(包括超占面积情况、一户多宅情况、转让出租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宅基地专项台帐和档案。农村村民宅基地只能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并且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农村村(居)民私自买卖宅基地,对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产、土地、规划、入户等手续,非法建设、买卖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安置补偿。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规划、建设、市容、公安等部门对违反土地和规划法律法规非法建设的房屋进行集中整治,对在非法买卖和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
(二)稳步推进老村庄和“城中村”的改造。各县每年要认真抓好2-3个老村庄改造试点工作,对零散的老村庄实行统一规划,结合土地复垦实施“拆小村变大村”。市政府对退宅复耕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从土地开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市辖区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每年要抓好1-2个改造项目试点,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统一拆迁,按照“统一规划、成片改造、有机整合、配套建设”的方针,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改造,建设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居民小区。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的原则,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收益、期限、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通过订立流转合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流转涉及农民承包土地的,要取得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并予以妥善安置;三是依法流转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经市、县政府依法审批,涉及耕地的,必须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只能在省批准的试点镇范围内进行,以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控制占用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主要用于工业、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九、严格土地执法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