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的规定,工业项目容积率分行业应当分别控制在有关规定之内(见附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见附二);建筑系数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的比重不高于7%。不得圈占土地建造“花园式工厂”。供地时,要将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和投资强度等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各开发园区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投资额较小的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主要通过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用地。
(四)实行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考核制度。市政府将根据土地利用结构、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效益等因素,对各县(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状况进行考核。农用地转用批准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批准文件失效;已实施征地但满两年未供地的,或者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投资强度低、土地利用效益差的,市政府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将扣减相应的用地指标。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制度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征地补偿费标准应当与国务院或省政府已批准的“一书四方案”中《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一致。安置补助费应当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发放前应当征求被安置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严禁拖欠、挪用或截留征地补偿费。市、县(区)监察、国土、农业和民政等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和检查。拖欠、挪用或截留征地补偿费用的,停止办理有关县(区)或开发园区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等报批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积极探索多种安置方式,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县要根据省政府批准公布的各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确保征地后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各县要在2005年内启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不得先供地再实施征地。在土地依法报批前,各县(区)和开发园区应以书面形式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征地过程要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