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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三、严格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一)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县(区)政府要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建设,近3年每年各县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应不低于8000亩。大力推进农地整理,建设标准化农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当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负责、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加强土地开发复垦资金的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必须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分成划缴,全额用于土地开发复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认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村庄和集镇规划修编。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编工作要于2005年同步开展。县(区)和乡(镇)政府要在做好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基础上,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依法公示,广泛宣传,严格执行。除国务院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确需局部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严禁通过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相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降低基本农田保护率,减少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今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园区。

  五、严格实施用地审查报批制度

  (一)科学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县(区)、开发园区和市属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年度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9月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项目用地计划应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经贸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本着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综合平衡的原则,优先安排列入省“861”和市“1346”行动计划项目、国债投资计划急需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需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予报批农用地转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台帐,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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