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开展政策文件清理。市有关部门、县(区)和开发园区要对已出台的与土地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决定》及其配套文件不一致的都要进行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要在2005年上半年内完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县(区)和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耕地保护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末,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农业、审计、监察、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土地集约利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对考核结果较好的县(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存在问题的县(区)进行通报,基本农田遭到破坏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年度内未复垦的或者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加强领导干部土地管理离任审查制度。组织审计、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情况、土地审批中行使职权情况、耕地占用税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化基本农田的管理。一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二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农户,并在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书中标明基本农田的位置和面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市、县(区)、乡(镇)3级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并保证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准确性。进一步规范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保护标志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设立。三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以行政村为单位与乡级政府签订,设置村民小组的要签到村民小组,要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中明确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乡(镇)要加强基本农田的巡查,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三)禁止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厂。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砖瓦窑厂进行全面清理,新建的砖瓦窑厂必须严格依法审批。严禁占用耕地,不得为在耕地上新建的砖瓦窑厂办理计划、规划、用地、采矿等审批手续。对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上建设砖瓦窑厂的,要责令限期复垦,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