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修改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合政[200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温家宝总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9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一)迅速掀起学习高潮。根据《决定》“要深入持久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县(区)和开发园区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土地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制定学习教育活动方案,根据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要以《决定》、温家宝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和《
土地管理法》为重点,以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开发园区负责人为主要对象,深入开展土地法制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树立加强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努力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水平和能力,严格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