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擅自处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裁定责令追回;
7、对协助单位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已冻结或扣押款物的行为裁定责令限期追回;
8、对第三人在接到履行到期债权的通知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的做出强制执行裁定;
9、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组织执行听证;
10、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决定对执行人实施罚款、拘留强制措施;
12、其他需要裁决的事项。
第三章 案件流程
第一节 执行立案
第八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负责审查立案,未经立案庭立案的案件不得进入执行程序。
立案庭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同时附送执行案件监督信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局办理。
受托执行案件由执行部门负责审查,符合委托执行立案条件的转交立案庭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委托法院。
第九条 执行局内勤接收案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案件登记;
2、调阅案件审判卷宗;
3、交局长分案;
4、将案件分送到各执行员手中。
第十条 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局长审核同意委托后,内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节 执行实施的启动
第十一条 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
2、通阅案卷,了解所执行案件有关情况;
3、视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其它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员应当对法律文书进行初步审查:
1、审查立案手续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
2、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问题,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否已过履行期限,有无保全财物,保全效力是否到期;
3、审查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是否符合执行条件;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移交执行裁决部门进行合议,执行裁决部门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