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为民办学校的,学校要依法与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学校、教师双方的合法权益。学校原有的公办教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也可根据本人意见,自愿放弃公办教师身份,继续留在学校,并做好人事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接工作。对于个别因原来公办教师比例大,清理规范后教师缺口较大,规范后办学确有困难的民办学校,可由教育部门采取组织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无偿支教的方式,给予其不超过三年的支持。
3、做好清产核资工作。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债务。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明确举办主体和资产属性,对相关国有资产,要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相关国有资产民办学校继续使用的,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规定执行。
4、确保所需经费的投入。要结合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公办普通高中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投入机制,提高财政预算内拨款占普通高中教育经费的比例,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生均经费和财政拨款基本标准。要统筹解决公办学校日常运转、教职工工资和债务化解所需经费,保障学校正常办学。各地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扶持和帮助,满足学生选择需要。
三、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确保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按期完成
(一)政府主导,统筹推进。清理规范工作要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发改、物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全面梳理,明确方案。各地要对照清理规范工作的对象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梳理本地需要进一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的普通高中学校。在全面了解掌握学校规模、校产归属、经费来源、教师构成、收费标准、债务负担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每一所学校的具体清理规范工作方案,逐校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清理规范工作台账,实行挂账销号制度,定期进行统计,规范一所减少一所,并将清理规范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