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的行为,可以收缴尚未使用的侵权物品的包装和装潢,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收缴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3.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十、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十一、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1.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2.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十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户外广告登记有效期满,广告发布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发布时间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2.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删除第二十七条。
十三、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种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