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生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话用户登记信息泄露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电信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电话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等办理电话用户登记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代理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逾期未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期完成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电信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月1日前未进行真实身份登记的电话用户,应当自1月1日起60日内到电信业务经营者补办真实身份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真实身份登记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暂停向其提供服务,但紧急呼叫服务除外;暂停服务满30日仍未补办手续的,终止向其提供电信服务。暂停电信服务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和滞纳金。终止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剩余的通话等费用予以返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