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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十二)落实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省级应急队伍和专业监测、技术支撑单位建设,理顺体制、增加投入、完善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级政府要建立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应急、科研设施和设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选择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中介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资质和从业管理,严格行业自律,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十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用于地质灾害治理的比例。积极探索将土地复垦整理、农业土地开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资金投入与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整合使用。省级投入主要用于重大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治理、搬迁避让和宣传培训、能力建设、科研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从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地方投入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地质灾害点的勘查治理、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和群测群防等。加大力度争取国家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和项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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