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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定社区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办法》的通知[失效]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规划所在区域的社区中心(或者其他指定的公共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同时向公众展示规划草案。规划草案展示时,应当告知收集公众意见的方式、期限和有关事项。
  规划草案展示前五天内,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展示地点、政府网站并通过公告、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公众预告规划草案展示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展示规划草案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六条 (规划草案展示的内容)
  向公众展示的规划草案含规划图纸和文字说明,内容应当包括:
  (一)规划范围;
  (二)规划编制依据;
  (三)地区发展目标;
  (四)功能布局;
  (五)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块主要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限制、容积率、绿地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涉及系统性的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汛和人防设施等)以及地下管线等内容的,不予公开;
  (六)其他需要向公众展示的内容。
  上述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应当由组织编制部门保密机构审查同意,经过销密处理后向公众展示。
  第七条 (收集公众意见的方式)
  组织编制部门收集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发放、回收公众意见调查表,网上收集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有效方式。
  收集公众意见的截止日期,除另有约定外,一般为规划草案展示结束后第五天。
  第八条 (听取公众意见的范围)
  社区详细规划应当听取并不限于听取规划范围内居民的意见。
  对影响范围小于居住区的规划,至少听取本居住区内居民的意见。
  对于规划影响范围大于规划居住区的规划,至少听取本居住区及影响范围内所有居住区居民的意见。
  第九条 (座谈会和论证会)
  组织编制部门会同规划地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座谈会应当邀请规划地区居民、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听取对规划草案的意见,参加座谈会的公众代表一般不少于十人。组织编制部门还可以邀请政风行风监督员、规划督察员等参加座谈会。
  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专业(行业)部门、科研机构、有关专家学者或者其他公众代表参加,对规划编制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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