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制定社区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7]1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制定社区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浦东新区制定社区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在以居住区为主的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新区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社区详细规划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构职责)
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划局”)会同各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相关单位作为社区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下简称“组织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和相关工作。各街镇配合新区规划局和功能区管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作为社区详细规划的审批部门,负责对社区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听取公众意见的工作程序)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社区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向公众展示规划草案,收集公众意见并进行研究处理,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五条 (规划草案的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