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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失效]

  (六)对海内外来浦东新区创业、工作的文化人才,如需解决上海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的,可以向浦东新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相关部门核审符合条件的,可予以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三、财政支持政策

  (七)各级政府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支持文化发展,财政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八)对注册地、经营地在浦东新区,且由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的国家级、地区级文化交易市场,经浦东新区文化部门资格认定后,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九)加大对大型文化娱乐、演出等浦东新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对投资商按项目实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30%-40%,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为41%- 50%。对引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注册在浦东新区的文化中介企业和文化经纪人,按其为该项目提供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 40%-50%的财政补贴。

  (十)促进文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对经浦东新区文化部门资格认定的文化中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中介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

  四、重点发展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

  (十一)张江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每年按4:1:1 的比例出资,用于扶持文化科技创意项目。2005年和2006年每年投入6000万元,由文广电视局、科技局、财政局、计划局、张江园区办成立联合评审认定小组,在现有专项资金和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十二)对注册在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经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认定为文化科技创意企业的,其使用浦东软件园软件增值服务平台进行软件开发,平台公司按核定价格的70%收取使用费,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平台公司30%的使用费补贴,同一单位优惠额年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十三)对注册在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经联合评审认定小组认定为文化科技创意企业的,其因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由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四)对在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内高科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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