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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1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0日)停止执行

浦东新区扶持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浦府[2005]149号 2005年8月15日发布)


  为推进浦东新区文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精神,结合浦东新区文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和要求,特制订本意见。

  一、规划土地方面

  (一)对列入浦东新区文化设施发展规划的文化项目,规划土地部门在土地规划上予以保证,防止侵占规划用地,在土地出让方面给予优惠。对经营性项目逐步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土地出让金视具体项目内容确定。

  (二)新建或改扩建居住区,应根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2002)建设文化设施。严禁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在动拆迁过程中,公共文化设施拆建必须同时进行,拆一还一,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不能小于原有规模。

  二、人才引进方面

  (三)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对影视、娱乐、出版、演艺、会展等文化领域中作出贡献的人才实施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在文化领域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文化人才,由浦东新区推荐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政府特殊津贴”。对浦东新区文化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文化人才,列入“浦东新区开发建设杰出人才”评选范围。

  (五)鼓励文化名人个人创办文化企业。注册在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的企业,文化人才的技术(技能)、管理、开发成果的作价比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合作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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