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采取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认真查明分析事故原因,对工作失误、渎职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2.3一般伤亡事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倒查,重大伤亡事故以及涉及三年内驾龄同责以上死亡事故由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倒查,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倒查。
6.3 事故预防
对于已发生的较为典型、情节严重的重大以上事故案例,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召开全市性事故现场会,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因果关系、违法事实,印发通报,警示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引以为戒。
7.应急保障
7.1 基础保障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24小时通讯联系制度。市县两级农机监理机关负责人应落实值班联系电话制度,确保农机事故电话报警渠道畅通。在应急救援中,根据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调集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援。
7.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7.2.1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农机事故处理的装备建设,配备和落实农机事故处理应急专用车辆、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7.2.2农机以及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协调、促进应急队伍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处变能力。
7.3 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为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储备、相关物资、器材的准备。一旦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先行垫付,农机部门超过垫付承担能力的,由县、市政府协调解决。
8.培训与演练
8.1 培训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在农机化技术学校的驾驶员培训、考核中,设置应急救援的内容;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学习、掌握应急处置的业务技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2 演练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的组织工作,提高各级农机部门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 应急预案制定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