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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2008)

  5.3.1现场勘查
  5.3.1.1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现场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工作小组。
  5.3.1.2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5.3.1.3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5.3.2现场拆除
  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牲畜等财物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组负责人复检后请示现场总指挥同意,拆除现场。
  5.3.3事故责任认定
  5.3.3.1农机监理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5.3.3.2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情况,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责任或意外原因,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定性、定量的责任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分别通知当事人。
  5.3.3.3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4 应急结束
  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组研究,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理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全部结束。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现场指挥组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财产损失的善后处置,敦促保险、救护单位及时垫付,支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伤亡人员、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6.2.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总结事故性质、责任、原因,对于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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