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2.3事故的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2.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失踪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2.5事故现场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救援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助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4.2.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负责人和报告时间。农机重特大事故快报后出现新情况或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县、市两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或收到相关肇事案件呼救后,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5.2 响应程序和处置
5.2.1接到事故报告后,辖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农机监理站主要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当地政府,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协调安监、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实施先期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降低损失。
5.2.2市级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领导以及安全监理处等业务骨干,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县级政府成立临时指挥小组,尽快获取信息,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5.2.3在应急处理程序中,县级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市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前,由县级农机部门负责,各级主动地开展工作。
5.2.4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其他各组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5.2.5在进行重特大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标明位置,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2.6如遇死亡众多,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当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各职能部门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力量,及时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7市、县两级农机部门要做好省级农机部门及省级农机监理机关领导、专家的接待工作,接受事故应急处置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事故救援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3 事故现场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