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
宁波市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的应急处理能力,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农机事故是指:农机在农田、场院以及乡村道路上行驶、作业、停放时,因过错或意外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凡宁波市境内的,属于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以上事故均应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公正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尽可能缩小影响,坚决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2.重特大事故定义
依据农业部2007-2008年《
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中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