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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星火培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 有基本的教学与生活条件。一般要有100平方米的教室及相应的教学设备;专业型基地还应有实验、实习示范场地;
  (四) 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具有良好的自我发展、自我运行的机制和能力。
  (五) 综合型基地所在地应建在交通和信息较方便,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专业型基地的建立应紧密结合星火技术密集区、产业带、区域性支柱产业或星火龙头企业建设的需要。
  第七条 宁波市星火培训基地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和来年四月底前,向市星火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办班申请。经批准后,培训班方可以宁波市星火办名义面向全市招生,并授发市科委统一制作的星火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市科委负责推动全市星火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监督和支持宁波市星火培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以星火计划为主渠道,把星火培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农村科技总体工作安排中进行部署。
  第九条 宁波市星火培训基地的具体培训对象包括:
  (一)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星火计划管理干部、科技副镇(乡)长和农村科技管理人员;
  (二) 科技型企业特别是承担星火项目的企业厂长、经理及技术人员;
  (三) 围绕国家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的农村科技带头人、星火带头人等专业技术人才;
  第十条 宁波市星火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基地的人才、技术与信息网络优势和实验、实习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推广、示范与信息咨询,包括创业指导服务、中介服务、科技产品营销等活动。
  第十一条 星火培训基地要重视培训教材的编写,促进星火培训教材的规范化、系列化。鼓励自主编写规范化的专业技术教材。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宁波市星火培训基地的业务经费坚持自筹为主,主管部门资助为辅的原则。提倡多渠道筹集资金,自办或与星火密集区、产业集团、企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联合兴办实体,不断提高面向社会办学和开发、推广、服务能力,不断提高经费自给能力。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重视宁波市星火培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增加经费投入、完善培训条件、充实培训手段,提高师资素质。市科委将根据宁波市星火培训基地的任务与完成质量,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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