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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管理办法》、《宁波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工作指南》、《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规划大纲》、《创建宁波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申报书》等文件的通知

  2.指导示范区建设工作,并对示范区建设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示范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科技项目攻关以及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
  4.推动示范区之间、示范区与国内外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组织专家对创建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进行验收;
  6.组织研究总结、宣传和推广示范区工作经验。
  五、市科技局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宁波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受市科局的委托,对申报的创建示范区进行实地考察,对示范区规划进行论证;
  2.参与示范区示范项目的论证和示范区的验收工作;
  3.对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有关咨询和技术指导;
  4.开展与示范区建设相关的理论和政策研究。
  六、各县(市)、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组织,并确定相应办事机构,推动示范区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和《宁波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工作指南》以及当地行政区域的申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选点等建议;
  2.对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组织创建单位开展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科技项目攻关、科技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以及相关工作;
  4.指导协调当地示范区建设中的问题。
  七、示范区所在地领导机构是示范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示范区规划的实施和协调管理。
  八、严格实施示范区建设规划。示范区建设单位要按照已确定的建设规划、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地、分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好各项工作的实施。
  示范区建设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应通过目标分解,采取专人专项负责制,保证示范区规划的有效实施。
  九、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各示范区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年底以前将年度示范区建设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十、市科技局根据上报的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创建单位进行阶段检查,对建设工作措施不力、未按规划建设的示范区提出整改要求,提出整改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进的,将不再列入宁波市级创建单位。
  十一、创建单位对照建设规划完成建设任务后,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示范区建设报告和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示范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单位,授予“宁波市可持续发展示范区”称号并授牌。同时,市科技局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列入浙江省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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